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9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债务重组:公司作为担保方,以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代偿部分债务;债权人将相应豁免公司对原债务中部分本金及特定期间利息的担保责任。
2、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八次会议通过。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经债权人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债务重组的议案》。现将相关债务重组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资”)受让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对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享有的贷款债权。金鸿控股就上述贷款债权向原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山东金资。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各方资金、经营等因素,金鸿控股作为担保方,
现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代债务人向山东金资偿还债务人民币 3,600 万元,将首笔代偿款项按时足额偿还至山东金资后,山东金资豁免金鸿控股部分担保责任。
(二)交易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经债权人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类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坤
注册资本:4965982.3725 万元
成立日期:2014-12-31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1237 号
主要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8.22%。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金资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山东金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财务状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金资总资产 1,113.94 亿元,净资产 701.11 亿元;
2024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21.47 亿元,净利润 16.97 亿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投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交易发生时点中油新兴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为原华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转为了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0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63)。截至披露日中油新兴已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不再为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中涉及公司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金额为 2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2 月;到期后,华北投资未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后山东金资与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受让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该笔贷款债权,其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91,931,147.17 元。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担保方,现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以自有资金进行现金代偿,债权人对公司部分担保责任进行豁免。公司承诺分两期代偿总额为 3,600 万元的债务,用于冲减主债权本金。作为对价,债权人同意在公司按期支付首期 1,000 万元代偿款后,豁免
公司对原债权中 9,000 万元本金以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利息的担保责任。
豁免生效后,公司剩余的担保责任将变更为:对未豁免的债权本金及自 2026 年 1 月1 日起新产生的债务利息继续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
让协议》,甲方已依法受让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原债权人”)对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所享有的贷款债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91,931,147.17 元(大写:壹亿玖仟壹佰玖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
2、乙方就上述贷款债权向原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已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甲方。
3、因乙方请求甲方对其实施债务重组,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和支付债务重组成本;甲方经慎重考虑,同意本着诚信、互利原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对乙方实施债务重组。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在债务重组期间的权利义务,双方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1.双方一致确认:根据原债权人提供的明细,截至 2025 年 6 月 21 日,乙方担
保的甲方对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下称“标的债权”)
总金额为 350,169,563.80 元(大写:叁亿伍仟零壹拾陆万玖仟伍佰陆拾叁元捌角),其中:
(1)本金余额为(2020)京 04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人民币
191,931,147.17 元(大写:壹亿玖仟壹佰玖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
(2)利息:(2020)京 04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或依据(2020)
京 04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甲方可收取的、除标的债权本金之外的全部款项;
(3)其他权利折合人民币 500,800.00 元(大写:伍拾万零捌佰元整)。
2.乙方对甲方依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承继并享有上述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对标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债务重组
1. 乙方作为担保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代债务人向甲方偿还债务人民币
3,600 万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整),其中:乙方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代债务人
向甲方偿还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代债务
人向甲方偿还人民币 2,600 万元(大写:贰仟陆佰万元整)。
2. 双方确认,本次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所代偿的金额全部用于归还主债权本金部分。乙方完成代偿后有权就其代偿金额向债务人追偿。
3. 甲方同意,如乙方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第一笔 1,000 万元代偿款项按时足额偿
还至甲方账户的,主债权本金金额随之减少 1000 万元,乙方自该次代偿之日起可就其代偿的 1000 万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甲方自收到该笔代偿资金之日起豁免乙方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包括:
(1)豁免乙方对标的债权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的担保责任;
(2) 豁免乙方对标的债权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债务利息【即(2020)
京 04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或依据(2020)京 04 民初 673 号《民事
判决书》甲方可收取的、除标的债权本金之外的全部款项】的担保责任。
豁免后,乙方仍需对未获豁免部分的债权本金【91,931,147.17】元(大写:玖仟
壹佰玖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后的债
务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承诺,自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 1,000 万元还款之日起,本条约定的豁免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变更、撤销该豁免事项或主张豁免无效。
5.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豁免不及于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甲方仍有权就标的债权项下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其他权利等向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不包括根据本协议约定已生效的豁免事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条 协议冲突之约定
乙方与原债权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与本协议约定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执行。
第五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各方资金、经营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债务清偿问题。本次债务重组减轻了公司债务压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债务重组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0%以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