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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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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关于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ST永林:关于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T 永林          编号:2021-03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

                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1、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因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2.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
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6 日
开市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永安林业”变更为“*ST 永林”,股票代码不变,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2、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所做的工作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积极主动采取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力争尽快消除退市风险,具体工作如下:

  (1)扩大生产销售,实现主营业务经营目标的突破

  2020年,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创新木材生产和销售交易方式,提高了主营业务的经济效益。2020年公司完成木材生产9.37万立方米,同比增加109.15%;完成木材销售9.37万立方米,同比增加109.15%。
木材销售坚持“款到发货”原则,全年无销售欠款发生,木材销售实现净利润约2,290万元。

  (2)出售子公司股权及处置闲置资产

  2020年,公司出售了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产生收益约9,700.72万元;处置三明吉口厂的机器设备产生收益约230万元;三明政府征收土地产生收益约1,100万元。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及处置闲置资产等方式,优化了公司资产结构,补充了公司的流动资金,进一步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

  (3)积极争取政府补助

  2020年,公司积极争取土地复垦项目,稳步推进低质低效林复垦改造,收到政府土地复垦补偿收益1,282.6万元。

  3、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38.3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701.9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57,385.5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9,645.47 万元。

  4、规则对照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1 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第 14.1.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第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二)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三)因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
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四)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七)因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八)因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九)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十)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2.1 规定情形已消除,不触及第 14.1.1 暂停上市的规定,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四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说明

  1、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 年 7 月,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所做的工作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
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远东租赁提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3、规则对照说明

  目前,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结果,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为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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