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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长春高新: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1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 110,800 股,涉及激励对象 18 名,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04,654,990 股的比例为 0.0274%,回购价款共计 12,397,187.24 元。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04,654,990 股变更为 404,544,190
 股。

    4、经计算,“高新定转”的转股价格由 83.75 元/股调整为 83.74 元/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月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
 留授予部分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共计 110,8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0,500 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54,800 股。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
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10,800 股。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7 日)的总股本 404,709,79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43,900 股后的
404,665,89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 元(含税),根据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112.55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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