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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7 深市 中钨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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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中钨高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3-6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7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
10 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775,191,388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5.474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97,508,114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30,000 股,该等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212,81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89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7,978,576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58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2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166,298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68%;反对 25,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53,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 % ; 反 对 25,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并选举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166,298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968%;反对 25,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53,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 % ; 反 对 25,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李永乐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  曾雨竹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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