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该事项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我们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曹红梅女士、王光华先生、崔铭伟先生、韦茜女士和商永鑫先生在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二)泰达环保及下属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艺设备提标改造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竞标确定合同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