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99,135 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该议案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 303,486,737 股变更为 303,087,602 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3,486,737 元变更为人民币 303,087,60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对比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维护股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486,7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087,602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
新增: 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
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
新增: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3,486,737 股,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3,087,602 股,
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