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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8 深市 阳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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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1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方案:2026 年 1 月 14 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与自然人刘丹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刘丹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49,779,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97%),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 434,361,040.1 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2.9 元/股。

  2、控制权变更:若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刘丹女士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股份锁定: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刘丹女士承诺:

  (1)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224,771,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29.97%),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36 个月的限制,但会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2)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对外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 149,779,669 股股份(持股比例 19.97%)。

  (3)股份锁定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本承诺人间接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资金为股份受让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情形。

  5、未来主营业务调整等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丹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的明确计划。若上市公司在未来拟进行主营业务调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风险提示: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与自然人刘丹女士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京基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49,779,66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9.97%)转让给刘丹女士,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 434,361,040.1 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2.9 元/股。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主体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京基集团      149,779,669          19.97              0                0

    刘丹        74,991,331            10          224,771,000          29.97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基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刘丹女士共计持有公司 224,771,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9.97%,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基于转让方自身情况及受让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 价值的认可。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1452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时间:1997 年 9 月 16 日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6、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901-02A单元

    7、法定代表人:陈华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 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
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房地产经纪。

  9、股权结构:自然人陈华持股 90%,自然人陈辉持股 10%。

  10、京基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刘丹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5、刘丹女士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价款均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经查询,刘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为股份受让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情形。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双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刘丹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

  1、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149,779,66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9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224,771,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9.97%,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7%,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434,361,040.1 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2.9 元/股。

  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条件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第四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步骤

  1、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尽快备齐向交易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双方同意,若在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之前,
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则双方应在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再次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提交全部的相关资料。
  2、支付首期对价款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200,000,000 元 (大写:贰亿元整)。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甲方应与乙方于乙方完成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200,000,000 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4、支付剩余对价款

  双方同意,在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

  5、尽管有上述期限约定,双方及上市公司仍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对方及上市公司的必要协助下,尽实际可能地尽快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政府手续并获得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前往政府机构完成交易所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

  6、上市公司董事改选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应协助乙方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7、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但若违反不会(i)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该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乙方有重大损失,乙方有权延期支付,或延期指示银行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双方同意,除法定情况外,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