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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9-10-21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南宁证监发[1999]9号文初审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103号文批准,《配股说明书》刊登于1999年10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现将本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1.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
  本次配股以本公司1998年末总股本10899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48.0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323.54万股,本次实际配售股份总额为1371.6万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0元
  3.配股代码:8608
  4.股权登记日:1999年10月29日
  5.除权基准日:1999年11月1日
  6.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9年11月3日至1999年11月16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7.缴款地点:
  (1)国有法人股股东: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缴款。
  (2)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办理缴款。
  8.缴款办法:
  (1)国有法人股股东在缴款期内直接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指定方式办理缴款。
  (2)个人股股东认购配股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其指定交易的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3)后取整数,不足1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3)若投资者在1999年11月1日至11月16日内办理了“阳光股份”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8.获配股票的交易:
  本次获配的社会公众股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1999年10月16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