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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青岛双星: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3-01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3,500 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09 元/股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实施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开披露。

    2020 年,在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时,
因激励对象田巨龙个人原因,其持有的 33,500 股限制性股票被司法冻结未能完
成回购注销。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7 月 4 日分别披露
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的公告》。

    鉴于田巨龙所持 33,500 股限制性股票已具备回购注销条件,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故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P0为3.11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P=3.11-0.01-0.01=3.09元/股。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田巨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500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515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共计将回购注销33,500股,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项目授予总股份数的0.18%。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33,5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816,792,487股减少至816,758,987股。

    四、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激励对象田巨龙已不具备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5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因激励对象田巨龙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3,500 股,回购价格为 3.09 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办理股
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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