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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兴蓉环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0-2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本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 人,代表股份 1,580,972,8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942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1,263,378,6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307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17,594,195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0.635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53,857,3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773,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0,084,10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772%。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47,1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11,4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31,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1%;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6%;弃权 11,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09,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9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1%;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三)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09,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49,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9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1%;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6%;弃权 49,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四)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09,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9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1%;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44,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2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1%;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6%;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六)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08,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361,7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9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3%;反对 361,7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七)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547,5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49,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31,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02%;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5%;弃权 49,16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成都市兴蓉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0,609,42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49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1%;反对 3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弃权 14,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 1,259,605,494 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038,926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8%;反对 325,76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弃权 2,7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2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1%;反对 325,7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志远、舒明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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