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1 证券简称:太阳能 公告编号:2025-37
债券代码:149812 债券简称:22太阳 G1
债券代码:148296 债券简称:23太阳 GK02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3 号),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5,000.00 万元。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公
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705.92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110C00008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察布查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吉木萨尔有限公司、扬州江都中节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关岭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册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账户余额
与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为已扣除的含税保荐承销费):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023900016910001 600,000,000.00
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200004619200863164 6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国家开发银行直营业务中 81200100000000000038 549,115,000.00
有限公司 心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50654558 6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321780100100051826 600,000,000.00
有限公司 京玲珑路支行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10907609910001 0.00
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察布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尔)太阳能科技有 京分行营业部 110957509010009 0.00
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991906166210006 0.00
吉木萨尔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扬州江都中节能太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25915355310008 0.00
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太阳能关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851902244010008 0.00
科技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册亨太阳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851902244110008 0.00
科技有限公司 京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银行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察布查尔县25万千瓦/100万千瓦时全钒液流电池储能+100万千瓦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一期300MW项目、中节能太阳能吉木萨尔县15万千瓦“光伏+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中节能扬州真武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中节能关岭县普利长田10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中节能册亨县弼佑秧项10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中节能册亨县双江秧绕10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可、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银行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察布查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吉木萨尔有限公司、扬州江都中节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关岭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册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之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可、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秩序。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