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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粤宏远A: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22-012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 规定,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其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 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新增资助总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此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拟
 新增财务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对单个被 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限定的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事宜,授权 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目的: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项 目建设进度。

    2、被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

    (1)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 超过 50%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资助 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3、财务资助额度:新增资助总额度(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公司 2021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下同)的 50%(即838,682,984.20 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1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即 167,736,596.84 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5、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6、当实际发生额度范围内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2、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项目开发进度。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资助总额度进行合理预计,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及时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加快运营效率和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可有效解决项目公司资金需求,合理预计额度对项目决策和开工建设进度有利,符合公司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规、行业信披指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178,150,985.51 元(不含本次),占公司 2021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的10.62%,没有逾期未收回款项。

    七、其它

  根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则,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目前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形。如有超募资金情形发生,则承诺在实际发生对外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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