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3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4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5 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 本章程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份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7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昆明百货大楼为本公司独立发起 第十九条 昆明百货大楼为本公司独立发起人,
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000 万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面
元,其中昆明百货大楼以经评估、界定和确认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其中昆明百货大楼以经
的资产净值人民币5,036.20万元折为5,036.20 评估、界定和确认的资产净值人民币 5,036.20
万股投入公司,为国有法人股。经中国人民银 万元折为 5,036.20 万股投入公司,为国有法人
8 行昆明市分行昆银复(1992)60 号文批准,公 股。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昆银复(1992)
司定向募集股金于 1992 年 11 月 21 日全部募集 60 号文批准,公司定向募集股金于 1992 年 11 月
到位。 21 日全部募集到位。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550.0851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9 股,均为普通股。 235,550.085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补偿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
财务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10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批准
11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