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
(2025 年 10 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规定,安道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款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第一款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第二条第二款 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2]02 号”文批准, 第二条第二款 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2]02 号”文批准,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照。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706962287Q。 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706962287Q。
第八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 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聘任的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 的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9,811,766 股,其中人民币普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29,811,766 股,其中人
通股 2,177,071,961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152,739,805 股。 民币普通股 2,177,071,961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152,739,805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