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证监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2 (1993)04 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93)04 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方
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002473。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612446943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3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
生、变更办法相同。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6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7 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 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
务总监。 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8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1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94,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3 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14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