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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5 深市 金浦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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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
07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水西门大街509号2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彦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225,435,6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 220,7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4,723,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4人,代表股份4,735,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4,723,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
决方式,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彦君女士:同意股份数220,972,850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0204%;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友松先生:同意股份数220,976,385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0220%;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辛毅女士:同意股份数221,000,201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彦君女士:同意股份数272,850股,得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5.7617%;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友松先生:同意股份数276,385股,得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5.8363%;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辛毅女士:同意股份数300,201股,得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3392%。

  表决结果:郭彦君女士、李友松先生、辛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小冰先生:同意股份数220,977,940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0226%;


  (2)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建梅女士:同意股份数221,014,497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小冰先生:同意股份数277,940股,得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5.8692%;

  (2)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建梅女士:同意股份数314,497股,得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6411%。

  表决结果:刘小冰先生、叶建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潘远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