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说明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广宇发展股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新增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新增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新增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第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意见并公告。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
新增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新增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在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
新增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召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