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收到《执行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
3、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30.29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已收到《执行裁定书》,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决定
立案受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续华映科技追加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
本案经福建省高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3,029,027,800 元;判处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
上诉。后续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华映百慕大的上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018号、2019-034号、2019-054号、2019-114号、2019-130号、2019-140
号、2020-010 号、2020-019 号、2020-047 号、2022-005 号、2023-036 号、2023-041
号、2023-063 号、2024-041 号、2025-010 号等公告)。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下午,公司收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终 86 号》,判决结果:驳回大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 15,186,939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2,650,7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186,939元,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079号公告)。
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
闽执 1 号,福建省高院决定立案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004 号公告)。
二、 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6)闽 01 执 281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初 1 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终 86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业绩补偿款 3,029,027,800 元及利息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执 1 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
行,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立案执行。
诉讼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被执行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拍卖、变卖其持有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 4,030.34 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1%。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已收到《执行裁定书》,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判决结果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闽 01 执 28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