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表
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除相关条款关于监事的表
述,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或删除相关条款及序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恒运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的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