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11月11日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章节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节 修订后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党 委
第一节 监 事 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 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新增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2、内容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不变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 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南京市体改委“宁体改字(92)
第 036 号”文件批准,以南京造漆厂为主体 不变
募集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100134900928L。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经南京市体改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经南京市体改
委、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 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其中:社 认购的内资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为 2000
会公众股为 2000 万股,法人股为 500 万股。 万股,法人股为 500 万股。
199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行的 2000 199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行的 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不变
英 文 名 称 : NANJING RED SU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桠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
溪镇东风路 8 号;邮政编码:211303 淳区桠溪镇东风路 8 号;邮政编码:2113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不变
1,298,027,341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1991 年 6 月
不变
13 日至 2046 年 10 月 11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担任法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充分发挥 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公司重大经营管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理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提 项。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交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决策。公司应为开 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委的工作展党的活动提供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企业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公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不变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