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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关于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长虹美菱:关于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判决被告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支付原告智易家货款95,428,651.32元及该款项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35,8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857元,原告智易家负担11,000元,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529,85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本公司与智易家及本次案件的关系: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实质交易主体是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前述商业模式的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2)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将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2日,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先行调解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与被告天津鹏盛签订了买卖合同,前述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被告国美电器ECP平台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智易家依约向被告天津鹏盛进行了供货,而被告天津鹏盛未能依约向智易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基于此,原告智易家将被告天津鹏盛诉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天津鹏盛支付货款96,174,308.42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国美电器作为天津鹏盛的关联公司,被告董晓红、被告容铎分别作为被告天津鹏盛执行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智易家主张前述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智易家为本公司联营企业),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实质交易主体是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前述商业模式的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上述详细内容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22-101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2023年10月18日,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川0792民初505号】,现将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一审诉讼判决结果

  1. 由 被 告 天 津 鹏 盛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智 易 家 货 款
95,428,651.32元及该款项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国美电器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驳回原告智易家对被告董晓红、容铎的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535,8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857元,原告智易家负担11,000元,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529,85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披露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4,724.59万元;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821.48万元。

  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5,546.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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