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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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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1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良好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分会、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公司的声誉,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4、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4、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依规可以披露的发展战略;

  2、公司依法依规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依规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与抵押、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定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写、  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2、筹备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3、信息的采集与沟通工作。组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情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了解公司动态,密
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观察股市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理投资者关注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投资者对公司关心的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和管理层;

  4、接待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和行业分析人员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5、形象策划。主持公司的宣传画册制作、宣传短片的制作,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6、公共关系建设。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众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7、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公司网上即时披露、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交流园地,在公司网上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8、处理危机事件。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交流规范

  1、投资者交流包括直接与投资者交流和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的交流。

  2、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3、董事会秘书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4、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 (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5、董事会秘书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6、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7、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说明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问卷调查。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8、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9、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10、会访: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11、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12、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13、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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