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6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 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9,361,335 股,新增股
份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鉴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609,182,254 股增加至648,543,58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609,182,254元增加至 648,543,589元。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由于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其中股
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等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零 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肆仟捌佰
玖佰壹拾捌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 伍拾肆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营范围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零售; 是:经营范围:
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旅游业务;危险化 一般项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
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皮革制品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 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 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 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新能源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汽车整车销售;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 通信设备制造;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企业管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人力资源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日用电器修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普通机械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 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煤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企业管理;其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零售;旅游
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普通机械设备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或者本公司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局按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局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半年内;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监事局会议决议、财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 务会计报告;
监事局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