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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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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4—32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局会议、第十二届第四次监事
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局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四)发行对象、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局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局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修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修订及变化、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时机和实施进度、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具体认购办法、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签署、修改、递交、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本总额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局及其委派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七)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八)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

  (九)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 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局会议,第十二届第四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须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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