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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201,024,7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3524%。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9,882,920股,占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24.21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41,8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孙剑非、张新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勇   樊俊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