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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1-11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股票代码:0421
    公司全称: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南京市汉中西路89号
    配售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配股数量:15,879,000股
    配售价格:5.00元/股
    配售比例:10∶1.666667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与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制。经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1997年6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由1997年7月24日召开的199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公司本次配股方案。本方  案已经南京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宁证函字[1997]15号文批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7]83号文复审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203栋
  电话:(0755)3203494
  传真:(0755)3203517
  (二)发行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
  注册地址:南京市汉中西路89号
  电话:(025)6650169  6518350-718
  传真:(025)6522634
  联系人:赵星   王滔
  联系电话:(025)6650169
  (三)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吉晶  郑卫峰
  联系电话:(025)4546631
  传真:(025)4409055
  副主承销商: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谢池商城C、D座
  联系人:杨澄宇  谢小磊
  联系电话:(0577)8258392
  传真:(0577)8257565
  分销商:江苏省联合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宁
  注册地址:南京市湖南路181号
  联系人:梁维荣
  联系电话:(025)3378277-504
  传真:(025)3329269
  分销商:常州市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京亭
  注册地址:常州市西横街16号
  联系人:杨为中
  联系电话:(0519)6637746
  传真:(0519)6631446
  (四)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五)律师事务所:南京经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黎民
  注册地址:南京市鸡鸣寺路1号
  电话:(025)7712401
  传真:(025)3362507
  经办律师:于昕  陈应宁
  联系人:于昕  陈应宁
  (六)会计师事务所: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惠兰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四街4号
  电话:(0510)2734059
  传真:(0510)2704831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惠兰  金章罗
  三、配售方案
  (一)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对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配股价格:人民币5.00元
  国家股及法人股配股权转让费:0.15元/股
  配售发行的股份数量:1587.9万股
  (二)股东配股比例:
  以本公司1996年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5428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公司于1997年实施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后总股本变动为9770.4万股,实际配股比例相应调整为10∶1.666667。
    其中:
  国家股股东可配售股份562.32万股;
  发起法人股股东可配售股份149.28万股;
  募集法人股股东可配售股份450万股;
  内部职工股股东可配售股份56.4万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售股份412.2万股。
  国家股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146.08万股,其余416.24万股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发起法人股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49.737万股,其余99.543万股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募集法人股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58.575万股,放弃40.5万股配股权,剩余350.925万股配股权向  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国家股、发起法人股股东及募集法人股股东合计转让配股权866.708万股,则社会公众股股东在按10∶1.666667比例配  股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最多可以按10∶3.5044的比例受让发起人股股东及募集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配股权,每配股权转让费为0.15元。
  (三)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若本次配股获全额认购,预计本公司可募集资金7939.5万元,扣除本次配股的发行费用约343万元后,预计本公司实际可募集配股资金7596.5万元。
  (四)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为1997年10月27日
  除权基准日为1997年10月28日
  (五)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出让全部或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1.国家股股东出让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国家股股东是唯一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本次国家股应  配562.32万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149号文及本  公司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由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 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认购146.08万股并将剩余部分配股权416.24万股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每配股权转让费为0.15元。
  2.其他发起人股股东出让配股权的承诺:
  其他发起人股股东合计应配149.28万股,其中: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日报社两家发起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分别足额认购其应配股份30万股及19.737万股;其余三家发起人股股东——中信汽车公司、上海强生经济发展(集团)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将其全部配股权39.543万股、30万股及30万股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每配股权转让费为0.15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六)本次配股如全部按计划获得认购,则本公司配股前后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股份类别      配股前   比例(%) 本次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42696000  43.70     1958170   44654170    39.31
   其中:
  国家持股    33739200  34.53     1460800   35200000   30.99
境内法人股持股 8956800   9.17      497370    9454170    8.32
2.募集法人股  27000000  27.64      585750   27585750   24.29
3.内部职工股   3276000   3.35      546000    3822000    3.37
4.转配股             0      0     8667080    8667080    7.63
尚未流通
 股份合计     72972000  74.69    11757000   84729000   74.60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     24732000  25.31     4122000   28854000   25.40
已流通股份合计24732000  25.31     4122000   28854000   25.40
三、股份总数  97704000 100.00    15879000  113583000  100.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
  (一)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7年10月30日至1997年11月12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二)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卡,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发起法人股股东、募集法人股股东和内部职工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三)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南京中北”股东可按10∶1.666667的比例获得配股权证,简称“中北A1配”,代码“8421”,认购配股价格5.00元/股。
  另外,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按10∶3.5044的比例获得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配股权,简称“中北A2配”,代码“3421”,认购价格为5.15元/股(含转让费0.15元/股)。
  在缴款期内,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不能交易。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可多次申报认购,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若投资人在1997年10月28日至1997年11月12日办理了“南京中北”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2.国家股、法人股股东及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缴款直接向本公司划转。
  (四)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止1997年11月12日,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内部职工股配股及转配股由承销团负责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一)配股起始交易日:
  已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的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配股的上市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零股处理办法:
  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总额1587.9万股,若配股工作能顺利完成,则共可募集资金约7596.5万元(已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将全部投入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以继续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4350万元,增加150辆出租营运车
  该项目已经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宁计投资字(1997)703号文批准。该 项目拟由本公司直接投资更新和增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