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以新体改[1993]089 号《关于设立新府以新体改[1993]089 号《关于设立新 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 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500002285973682。
916500002285973682。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1996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市。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此后章节序号相应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首席执行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书。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2886.3 万股,向发起人新疆水利 总数为 2,886.3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电力建设总公司、克拉玛依市天山实业 向发起人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克开发公司、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拉玛依市天山实业开发公司、海南省国广东省经协能源化工公司、中国江河水 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经协能源化工利水电开发公司、乌鲁木齐光源电力实 公司、中国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乌
业总公司发行 2259.05 万股,占公司普 鲁 木 齐 光 源 电 力 实 业 总 公 司 发 行
通股总数的 78.3%。 2,259.05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78.3%。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4,521,282 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6,184,521,2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6,184,521,282 股。 普通股 6,184,521,282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