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年10
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同意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
票授予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鲁桂华: 穆铁虎: 张双才: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