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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9 深市 国际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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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3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25-5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2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 189 号国际实业四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董事长冯建方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174,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9,708,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3,465,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9%。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9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78%;反对 1,2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49%;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241%;反对 1,2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1%;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9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 1,2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0%;弃权 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52%;反对 1,2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60%;弃权 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73,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0%;反对 1,2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8%;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5,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758%;反对 1,2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26%;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明、姜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