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150 深市 *ST宜康


首页 公告 *ST宜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ST宜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0

*ST宜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11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案号为(2021)粤 0304民初 52500 号的《民事判决书》。另,公司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2)粤 0304 执 29621 号,
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一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额度 2 亿,有效期 1
年,被告二宜华健康等各方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署《额度借款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众安康以其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借款作质押担保,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3 亿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9 年 8 月共放款 12,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各担保人签署《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
议》,原告同意对被告一在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进行期限调整,期限
调整金额为 11,800 万元,期限延长 12 个月,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
该笔贷款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本息,原告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
分行”)与宜华健康等被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
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3 亿元。同日,原告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宜华健康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粤 0304 民初 53991 号。

  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公司于 2022 年 6 月收到福田法院
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6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偿还借款
本金 11,357,021,847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罚息 322,533.91 元及后续罚
息(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 113,570,218.47 元为基数,按 9.825%/年的计算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宜华健康等对被告众安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众安康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33,412.6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二)公司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案号为(2021)粤 0304 民
初 53991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被列为被执行
人,案号为(2022)粤 0304 执 29621 号,执行标的金额 339,267,296.00 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与上述金融机构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