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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地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的补充合同

公告日期:2010-03-0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的补充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0 年2 月28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订立:
    甲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大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绍生
    乙方: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绍生
    释义:
    1、 宜华地产,指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 宜华集团,指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湘潭项目公司,指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梅州项目公司,指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 揭东项目公司,指揭东县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 宜东项目公司,指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 标的资产,指湘潭项目公司100%股权、梅州项目公司100%股权、揭东项
    目公司100%股权及宜东项目公司100%股权。
    8、 四个项目公司,指湘潭项目公司、梅州项目公司、揭东项目公司和宜东
    项目公司。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元,指人民币货币单位“元”。2
    鉴于:
    本合同双方于2010 年2 月11 日订立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目前,
    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本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的要求,就《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1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1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9 年
    12 月31 日。
    1.2 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
    报字[2010]第021 号),湘潭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49.716.89 万元,交易价格为49.716.89 万元。
    1.3 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
    报字[2010]第018 号),揭东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5,752.45 万元,交易价格为5,752.45 万元。
    1.4 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
    报字[2010]第020 号),宜东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70,539.30 万元,交易价格为70,539.30 万元。
    1.5 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
    报字[2010]第019 号),梅州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8,434.82 万元,交易价格为8,434.82 万元。
    1.6 综上,宜华地产收购标的资产的总价款为134,443.46 万元。
    1.7 宜华集团应将标的资产完整的交付予宜华地产。
    2 支付方式
    2.1.1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宜华地产以向宜华集团定向发行股份作3
    为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发行数量为172,142,719 股股
    份(标的资产交易价格134,443.46 万元÷7.81 元/股),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宜华地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2.1.2 第2.1.1 款所述发行股份数,按发行价格,资产不足认购一
    股的余额,纳入宜华地产资本公积金。
    3 税费承担
    3.1 本次交易过程中,双方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3.2 本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各自缴纳税款和相关费用。
    4 合同的生效条件
    4.1 本合同经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本次向宜
    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一经宜华地产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合同即应生效。
    4.2 双方同意,除4.1 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外,本次向宜华集团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还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成就及满足:
    4.2.1 宜华集团股东会批准本次交易;
    4.2.2 宜华地产股东大会同意宜华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宜华
    地产的股份;
    4.2.3 宜华集团在本合同所涉股票发行中须承担的要约收购义务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4.3 本合同双方均有促使本合同得以生效的义务,并且应当尽最大努力
    成就上述合同生效条件。
    5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5.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4
    5.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如果经
    协商仍无法解决相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订立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6 其他事项
    6.1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影响该条款的具体含义。
    6.2 本合同经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
    6.3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份,每份均具有相同之效力。
    签署:
    甲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