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100 深市 TCL科技


首页 公告 TCL科技:内部审计章程(2023年3月修订)

TCL科技:内部审计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3-31

TCL科技:内部审计章程(2023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2023 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 科
技”、“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约束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赋能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TCL 科技《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直接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管理层系统地提
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通过对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和分析性测试,验证并报告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状况,发现和制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损失浪费,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TCL 科技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分支机构及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立项、研发、供应、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审计依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发布的内部规章制度,执业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开展海外审计时,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执业遵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实务标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聘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管理层经过适当程序确定。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可视情况设置
内审机构或内审岗位,并接受审计监察部的双重管理,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人员调用,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审计监察部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监察部对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监察部可以组织产业审计机构就重点领域开展交叉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依法审计、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力求审计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十一条 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事件时,应当及时向 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报告,由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决定是否进行延伸审计、调查。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已设立审计机构的,由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报告;未设立审计机构的,由财务部门或其他问题知情部门负责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事件:

  (一)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达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币种均指人民币)或超产业前一年度审定净资产的 5‰;


  (二)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存在潜在重大或有风险,风险金额达5000 万元或超产业前一年度审定净资产的 1%;

  (三)涉及集团直管干部违法违规、舞弊;

  (四)涉案人员5 人及以上;

  (五)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案件或问题;

  (六)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国际法律法规;

  (七)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八)其他经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审查认定的重大问题或事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该等人员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干预、插手其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告知并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甘当经济效益的谋士、违法乱纪的斗士、股东利益的卫士。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扎实掌握从事审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审计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内部审计、监察相关制度、标准及具体操作规程,报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二)草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三)围绕TCL 科技经营目标开展各项审计活动,包括全面业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绩效审计、海外业务审计、跟踪审计、数字化审计、内控审计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内部员工和外部供应商、客户等的匿名或实名举报投诉。

  (五)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处理情况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

  (六)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TCL 科技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对TCL 科技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对TCL 科技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对TCL 科技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董事长)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不受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
要权限是:

  (一)充分知情权,即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档资料,如业务资料、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和其它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向审计人员开放审计事项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有权调查审计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和数字化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由各种介质承载的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其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财务、人力资源、法务、行政、IT 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依规予以配合。

  (三)独立报告权,即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每一审计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重要的审计结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内部审计负责人呈报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通知财务、人事等部门暂停支付款项、暂停执行职务;对酿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向内部审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进行必须遵照下列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开通有关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查询权限。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原则上现场审计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如遇到复杂疑难事项需要深入核查,审计组长应调整审计方案和项目时间规划,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可合理延长。

  (三)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四)审计事项终结以后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于报送之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发《审计报告》,通知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执行。非重大审计事项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于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就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TCL 科技对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任何拒绝配合、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妨碍检查、调查、核实审计事项相关情况,包含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以及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事件隐瞒不报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拒不改正或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分别单独或合并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分建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