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2025 年中国证监会最新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列示);
将“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不再逐一列示);
将第八章“监事会”全部内容删除(不再逐一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南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99号天利中央商务 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99 号天利广场A座22楼2201-2212,邮政编码:518054 中央商务广场 2201-2212,邮政编码:51805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8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2,8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定的其他方式。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