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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8 深市 盐 田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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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5-55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 1289 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雨田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8 人,代表股份 3,979,739,5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82,710,23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4 人,代表股份 197,029,2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6 人,代表股份 425,339,8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8,310,6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4 人,代表股份 197,029,2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4%。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8,887,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81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 36,1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487,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反对 81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19%;弃权 36,1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根据《公司章程》,本提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8,447,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 96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 325,7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047,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2%;反对 96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弃权 325,7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本提案属于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娜、吴雨晴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