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书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ZHONGMINGGUO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 18 号办 1 座 910 单元 邮编:100005
电话:(010)53396165
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系于 1997 年 6 月经深圳市人
民政府批准,由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业腾美有限
公司、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深圳市赛格储运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原深圳中
康玻璃有限公司基础上进行分立,并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于 1997 年 6 月
6 日正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生产彩色显像管玻壳的企业,于 1989 年
设立,1994 年开始生产,1995 年 10 月,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先进技
术企业,并一次性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机构 ISO9002 质量体系认证,是“ 八五” 期
间国家计划重点工程项目,是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电子工业史上一次性投资最大的
项目。本公司承接了原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并享受原深圳中
康玻璃有限公司的所有优惠政策。
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现更名为“ 韩国三星康宁精密玻璃株式会社” )于 1998
年 6 月 26 日全资收购本公司股东深业腾美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三星康
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收购了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14.09%
的股权,本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4 日由深圳市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
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14 日由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为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情况:公司以截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的资本公积金和总股本
为基础,向流通股股东转增 103,563,697 股(相当于每 10 股转增 4.602831 股);向三
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三星康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两家非流通股东分别转增
4,301,128 股和 2,836,122 股(相当于每 10 股转增 0.256084 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8 年 1 月 11 日。2008 年 1 月 14 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
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注册
资本增至人民币 896,671,464.00 元。
2013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东三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三星康宁(马来西亚)有
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更
名为工布江达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三星康宁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56,103,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1%)转让
给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星康宁马来西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13,585,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7%)转让给深圳市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8 日公司名称更名为“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变
更为“ SHENZHEN HUAKONG SEG CO.,LTD.” 。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核,根据证监许可[2014]1286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发行 11,000 万股。201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向深圳市
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11,000 万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变
更为 100,667.15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667.15 万元。
2019 年 10 月 10 日,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国投绿色能源通过协议方
式受让奥融信持有的华融泰 51%股权,国投绿色能源成为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投绿色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宁波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
股股东是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从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西省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
司更名为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山西国耀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山西国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33.03%、24.05%和 19.82%股权,共计 76.9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深圳市华融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266,533,049 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市华融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仍是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经过历年的派送红股、配售新股、转增股本及增发新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100,667.15 万股,注册资本为 100,667.15 万元,注册地
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 CH3 主厂房,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国有
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 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公用事业-环保工程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为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工程、
智慧水务建设运营、工程咨询设计、石墨及新材料、水污染防治规划设计、智慧水
务综合解决方案、建筑规划设计、系统化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工程建设、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
3、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批准报出本财务报表。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
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
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部分
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
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持续经营
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
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半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
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
报告期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3、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
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
准。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1)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
原则,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财务报表
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以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盈亏变化、是否影响监管
指标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为依据。
(2)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在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基础
上,以具体项目占该项目一定比例,或结合金额确定,同时考虑具体项目的性质。
某些项目对财务报表而言不具有重要性,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具有重要性,仍需要在
附注中单独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相关重要性标准为: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500 万元
重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500 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5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以上的重要应付账款及 500 万元
其他应付款
重要的在建工程 500 万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净资产总额 5%以上或管理层根据
公司所处的具体环境认为重要
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重要的子公司 少数股东持有 5%以上股权,且资产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相应项目 10%以上
账面价值占长期股权投资 10%以上,或来源于合营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损失以绝对金额计
算)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
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