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兵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工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3年,兵工财务将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其中,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5亿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公司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兵工财务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兵工财务将根据公司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2.兵工财务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兵工财务属于受同一法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兵工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任勇强、郑宝明、许晓军、万程、信虎峰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34U
法定代表人:王世新
注册资本:634,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6月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兵工财务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兵器集团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而兵器集团的持续较快发展更为兵工财务的经营壮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也对兵工财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赋予了新的使命和责任。
2.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和兵工财务均受兵器集团同一控制。
3.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为 634,000 万元,目前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1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94,600 46.466
2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60,000 9.464
3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35,600 5.615
4 北方信息控制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34,000 5.363
5 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 22,000 3.470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6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3.155
7 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 18,000 2.839
8 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17,400 2.744
9 北方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所 16,000 2.524
10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 16,000 2.524
11 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100 2.224
12 西安电子工程研究所 12,600 1.987
13 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000 1.893
14 北方夜视科技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12,000 1.893
15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000 1.893
16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10,000 1.577
17 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500 1.498
18 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9,200 1.451
19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9,000 1.420
合计 634,000 100.000
4.兵工财务财务状况
2024 年末总资产 11,898,565.56 万元,净资产 1,456,345.83 万元。2024 年度营
业收入 244,524.22 万元,净利润 52,212.9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82,613.46 万元。
5.经查询,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甲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
乙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要求下,提供不低于同期中国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乙方将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甲方及所属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甲方及所属公司资金安全。
2.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及所属公司申请,乙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乙方收取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委托贷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但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结算业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收取相关结算业务费用费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取规定。
5.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6.其他服务:
经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甲方及所属公司在乙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5亿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亿元。
甲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乙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 150亿元。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甲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部决策和内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出现违反下列情形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上市公司具备独立性:
2.不以任何方式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董事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
4.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5.首次将资金存放于乙方前,已取得并审阅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乙方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6.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甲方利益。
第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保障甲方存款资金的安全。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
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乙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书面告知甲方,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