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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
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2 新增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3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联
4 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是本
是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5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任何资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8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1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1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12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13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
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