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
1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件,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
5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作经费。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2,535,254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52,535,254股。
10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52,535,254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1,100,785,974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52,535,254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1,100,785,97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51,749,280股。 东持51,749,28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