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九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任。
承担责任。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条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条 面值。 值。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第十九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一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第二十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七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第三十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删除,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条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条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出建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
请,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目的、
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三条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二)持股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
(三)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目的
书面声明及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
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商
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
并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