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2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9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辽宁成
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1,6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81,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40,120,566.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41,379,433.74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全部到账,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10Z0015 号)。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
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增募投子项目的议案》。为契合公司战略发展布局,积极顺应行业市场动态变化,经审慎论证与评估,公司对“人用疫苗研发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公司决定终止 5 个研发子项目,并将上述子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统筹调配至其他存续及新增子项
目,其中 10,000 万元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全资子公司成大生物(本溪)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子公司”)增资,以支持新增子项目“流感病毒裂解疫
苗(高剂量)”的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增募投子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为“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高剂量)”子项目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专户将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确保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公司与本溪子公司、保荐人及专户存放银行共同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多重监管机制保障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截至本公告日的
主体 余额(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 “人用疫苗研发项
本溪子 银行股份有限 71010078801200005590 目 ” 项 下 子 项 目 0.00
公司 公司沈阳分行 “流感病毒裂解疫
苗(高剂量)”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成大生物(本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71010078801200005590,截至 2026 年 1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高剂量)”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立斌、赵洞天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 , 并 抄 送 给 丙 方 。 丙 方 接 收 账 户 对 账 单 的 邮 箱 地 址 为
project_armada@citics.com。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八)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一)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