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5-048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并将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
由于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同步对《公
司 章 程 》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披露的《金科环境: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所涉及的条目较多,为便于对照,对于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动及调整等,不再逐项列示,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上述制度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件,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119,025元。 122,154,152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人。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6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7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8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9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3,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2,154,
119,02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5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