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6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等不影响条
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相关制度修订、制定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制度了部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审议批准机构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会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会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股东会
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股东会
5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股东会
6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股东会
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修订 股东会
司资金管理制度》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9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会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股东会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修订 董事会
细则》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6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8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董事会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修订 董事会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3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董事会
24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董事会
2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董事会
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制定 董事会
度》
上述制度中,第 1 至 10 项制度的修订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其余制度的修订、制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修订、制定的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记;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 辞去法定代表人。
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第十二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董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侵犯公司合 高级管理人员。
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可以起诉公司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