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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17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承担合同工作量的 20%;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江系统”)承担合同工作量的 79.7%;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邮电设计院”)承担合同工作量的 0.3%。

       本次中标及合同仅包含 D03 机楼:本项目合同名称为《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
        据中心 D 区 D03、D04 机楼机电工程 EPC 总承包框架协议-一标段》,名称中虽
        包含“D03、D04 机楼”等表述,但一标段仅对应 D03 机楼,并非涵盖 D03、D04
        两栋机楼。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标上述项目 D03
        机楼(65MW)并签署本协议,负责该部分相关建设工作,获取对应收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6-004),现各相关方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 D 区 D03、D04 机楼机电
工程 EPC 总承包采购项目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4、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 D 区 D03 机楼机电
工程总承包,IT 功率约 65MW。

    5、工期

    (1)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订单累
计金额达到上限止(以先到者为准)

    (2)开工日期:中标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入场开工。

    (3)节点工期要求:1)设计工期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交付日期为准。2)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每栋机楼的屋面设备钢结构平台。3)2026 年 7 月 30
日前整体项目通过第三方综合测试,通过发包人及最终客户验收,并完成项目整体交付。

    注:第三方测试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机构清单中选择一个进行委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工期时间已包含节假日,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金额: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亿贰仟伍佰捌拾伍万贰仟肆佰陆拾壹元伍角(¥1125852461.50 元),其中设计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零陆元整(¥2999906.00 元);集成施工费含税
总 金 额 为 人民 币( 大 写 ) 捌 仟壹佰伍 拾玖 万壹 仟伍 佰陆 拾捌元 伍角
(¥81591568.50 元);设备及辅材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壹仟柒佰肆拾陆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017463187.00 元);暂列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柒拾玖万柒仟捌佰元整(¥23797800.00 元)。

    7、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
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通过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调整开工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违反第 13 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 3.6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①由发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更换或拒收,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 3.6 款“商定或确定”
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 3.6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进度保障

    2026 年 7 月 30 日未完成整体交付的,则 2026 年 7 月 31 日向发包人一次
性支付违约金 15000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作。若经发包人许可可以延
期交付的,则从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承包人每延期交付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00 万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超过 30 天的,扣除合同全部应付款(已支付部分全部退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质量保障

    (1)设计质量保障。

    1)因承包人设计方案未考虑现场环境因素,设计图纸存在偏差引起后期工程质量问题的,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 3 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 5 万元/次,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如承包人不能按设计周期规定时间,按时完成设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扣除 2 万元/天的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服务期间,承包人未经过现场勘察,或设计方案存在拷贝或抄袭的,未造成发包人实质影响等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 1 万元/次,造成发包人经济或名誉损失等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 5 万元/次,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变更(确保不对设计人已提供的方案成果做较大的改动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不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变更设计任务。因提供变更图纸的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 2 万元/天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施工质量保障。

    1)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交付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一般问题扣除集成施工费 2 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集成施工费 5 万元/次,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问题,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签约集成施工费合同价 1%的违约金。

    2)承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经二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否则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或对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材料未按规定执行的;或关键工序、技术复杂工序、特殊工序无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申报或申报未得到批准强行施工的;或材料进场未申报确认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等,承包人除应按规定整改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