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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证券代码:603630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四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 别 提 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401,300 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25,204,580 股的 1.07%。其中,首次授予 2,000,000 份,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3.29%;预留 401,300 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7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9.85 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内任职的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1

特 别 提 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20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26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第十四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拉芳家化、本公司、 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份股票期权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 1,147 人的比例为 2.7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