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12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河南思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法院撤销。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 司 5% 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面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八)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