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6-02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
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
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2026年3 月2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
廖志远,男,1987 年 3 月出生,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沐邦高科董事长。
张忠安,男,1976 年 5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
豪安)董事长。
汤晓春,男,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沐邦高科财务总监。
张忠华,男,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总经理。
黄美亮,男,1985 年 4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沐邦高科、廖志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
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198,230,088.5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
123,236,733.8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内蒙古豪安、捷锐
机电上述行为导致沐邦高科 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
198,230,088.5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23 年 12 月 9 日,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
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 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 2023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度沐邦高科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
计发生额为 120,388.2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764.5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7.9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10,719.32 万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3,623.7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02%。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
额为 4,473.79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9%。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廖志远、张忠
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沐邦高科上述违法行为,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忠华、黄美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 350 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赣处罚字〔2026〕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2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江西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 司 郑 重提 醒广 大 投 资 者: 有关公 司 信息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