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3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5)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0,000万股。天味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 28,596,49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29,999,987.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309,996.6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21,689,990.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11 月 13 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XYZH/2020CDA40010》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味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和园”)作为2020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天味和园增资20,236.30万元以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调整“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将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5年12月调整为2027年12月。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天味和园为募集资金管理开立存储与
使用专户。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止日余额 备注
该专户仅用于食品、调
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
119942516130 0.00 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中国银行股份 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服
四川天味和园食 有限公司双流 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
品有限公司 119942516833 0.00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分行 存储和使用
该专户仅用于双流生
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
128042501988 0.00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天味和园、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天味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邹成凤、吴梅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