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宏和科技关于修订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及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制定及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就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于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筹划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现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或备案等事宜(如涉及)。
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全 文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章程(草案)》主要修订情况
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年 6 月 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780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780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上市。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
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悉
数行使超额配售权前)(以下简称“H 股”),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972.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公开发行 H 股后(假设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数为【】
87,972.75 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公司已发
普通股。 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 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的除外。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规定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
的其他方式。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符合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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