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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03191          证券简称:望变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0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泽民先生、秦惠兰女 士、杨秦女士和杨耀先生中的一名或多名(以下简称“增持主体”)拟自该 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首次增持情况:2023年10月24日,实际控制人杨秦首次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5%。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4月18日,实际控制人秦惠兰女士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010%,支付资金金额为1011.4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杨秦女士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45%,支付 资金金额为22.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杨泽民先生与杨耀先生未增持公司 股份。上述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055%,合计增持金额为1033.8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 计划下限金额1,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泽民先生、秦惠兰女士、杨秦女士和杨耀先生中的一名或多名。

    (二)本次增持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比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杨泽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618,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9%;秦惠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17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6%;杨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杨耀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00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8,790,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6%。

  (三)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增持主体的增持情况

  杨泽民先生、秦惠兰女士、杨秦女士和杨耀先生在本次增持公告之前十
二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了提
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以更好地
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25元/股,具体价格将根
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
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
以上,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筹或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4年4月18日,实际控制人秦惠兰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010%,支付资金金额为1011.4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杨秦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45%,支付资金金额为22.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杨泽民先生与杨耀先生未增持公司股份。上述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055%,合计增持金额为1033.8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1,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