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签名:
于莹 陈潮 战国义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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